第一章 目的和適用范圍
第一節 目的
第一條【目的】為遏制銀聯卡受理市場違規行為,強化機構對業務規則的執行,引導規范開展銀聯卡業務,防范支付風險,營造“合規自律、規范發展”的市場環境,促進銀聯卡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維護產業各方合法權益,制定本細則。
第二節 適用范圍
第二條【適用機構】本細則適用于涉及經營銀聯卡業務的所有收單機構、發卡機構和其他支付機構。
第三條【適用渠道】本細則適用渠道包括受理終端及網絡支付接口。受理終端是指通過銀聯卡信息(磁條、芯片或銀聯卡賬戶信息)讀取、采集或錄入裝置生成銀聯卡交易指令,能夠保證銀聯卡交易信息處理安全的各類實體支付終端。網絡支付接口是指收單機構與網絡特約商戶基于約定的業務規則,用于網絡支付數據交換的規范和技術實現。
第四條【適用交易類型】本細則適用的交易類型包括:
1.《銀聯卡業務運作規章》中明確要求必須支持或可選的交易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消費、消費撤銷、退貨、預授權、預授權撤銷、預授權完成、預授權完成撤銷、轉賬等。
2.中國銀聯業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業管委”)正式發布的其他銀聯業務規則中明確的交易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付、訂購、無卡自助消費、自助消費、賬戶服務類、助農取款、信用卡還款等。
第二章 約束措施
第一節 通報
第五條【通報】以書面形式對機構的違規行為在銀聯所有成員機構中進行通報,同時抄報相關政府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
第二節 追償性清算和標準化清算
第六條【追償性清算】因機構違規使用MCC或特殊計費相關信息造成發卡機構收益和中國銀聯網絡服務費損失的金額,中國銀聯從違規機構的清算資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條【標準化清算】標準化清算包括標準化清算Ⅰ和標準化清算Ⅱ。
標準化清算Ⅰ,是指中國銀聯對違規行為涉及商戶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最高定價標準下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應得收益與違規交易實際清算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收益之間的差額,從違規機構的清算資金中予以扣除。
標準化清算Ⅱ,是指中國銀聯對違規行為涉及商戶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價格最高定價標準下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應得收益與按照一般類非批發商戶標準計算的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應得收益之間的差額,從違規機構的清算資金中予以扣除。
第三節 約束金及審計
第八條【約束金】機構出現系統化變造交易、移機等違規行為時,中國銀聯向違規機構收取一定金額的約束金,約束金可以疊加。
第九條【審計】收單機構疑似存在系統化變造交易的,中國銀聯可委托第三方機構[1]對收單機構的系統、平臺及相關文件等開展審計。審計所涉各項費用由被審計收單機構承擔。
第四節 暫停轉接
第十條【暫停轉接】對機構的嚴重違規行為或根據監管機構要求,暫停轉接違規行為涉及商戶的跨行交易。
第五節 數種違規行為及多次違規約束
第十一條【數種違規行為的合并約束】數種違規行為是指并發兩種或兩種以上違規行為。同一商戶出現數種違規行為的,立即啟動約束措施,并追加標準化清算Ⅱ。執行時,除追加的標準化清算Ⅱ約束措施外,要針對其他約束措施分別計算約束金額,其他約束措施中未包含約束金措施的,以計算出的最高約束金額進行約束;包含約束金措施的,以約束金總和與計算出的最高約束金額之和進行約束。
第十二條【多次違規約束】商戶[2]完成整改后,再次出現違規行為的,除對違規行為涉及的機構執行相應約束措施外,另行按違規次數對機構執行約束金約束措施。
第三章 具體違規行為
第一節 系統化違規
第十三條【違規開展銀聯卡跨行業務】機構在未與銀聯簽訂相關協議或未遵守相關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未通過中國銀聯開展銀聯卡跨行交易和資金清算業務的,中國銀聯向違規機構收取違規開展銀聯卡跨行業務約束金,每戶違規商戶收取約束金5萬元。
第十四條【系統化變造交易】收單機構系統在智能化判斷卡BIN、交易金額、路由等信息的基礎上,通過拆分、變造交易類型、變造交易渠道等手段定向或隨機上送交易,把同一商戶交易分散在多個商戶編碼或者多個交易渠道進行上送的,立即啟動約束金約束措施,約束金額為單次50萬元。此類違規行為同時伴隨套用MCC、大商戶模式、虛假設置交易類型、虛假設置交易渠道等違規行為的,僅以系統化變造交易約束,不再進行數種違規行為合并約束。
第二節 違規設置銀聯卡刷卡手續費價格
第十五條【套用MCC】收單機構違規套用低零扣率或封頂類MCC碼的,立即啟動追償性清算,約束期間為違規行為起始日至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
第十六條【套用特殊計費】收單機構違規使用特殊計費標識及計費資料造成違規設置銀聯卡刷卡手續費價格的,立即啟動追償性清算,約束期間為違規行為起始日至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累計違規使用特殊計費商戶數達到該收單機構當月活動商戶數的X%的,自達到比例之日起一年內對該機構的所有特殊計費商戶按無特殊計費商戶進行清算。
第三節 虛假類違規
第十七條【虛假簽購單】收單機構的各類電子或紙質簽購單信息不完整或其中的一項或多項信息與實際上送交易報文信息不符的,啟動約束金措施,約束金額為每臺終端1萬元。
第十八條【虛假注冊商戶信息】收單機構在中國銀聯聯網商戶信息注冊系統中注冊的商戶名稱、商戶編碼、MCC、地區代碼、收單機構代碼、受理機構代碼、特殊計費標識、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信息中的一項或多項與商戶真實交易場景不符的,啟動約束金措施,約束金額為每戶1000元。
第十九條【虛假設置交易類型】收單機構未根據特約商戶受理的真實場景、特約商戶和持卡人的實際交易行為正確選用交易類型的,啟動約束金措施,約束金額為每戶1萬元。
第二十條【虛假設置交易渠道】收單機構違規設置交易渠道獲取發卡機構交易授權的,啟動約束金措施,約束金額為每戶1萬元。
第四節 特約商戶違規
第二十一條【商戶信息應注冊未注冊】未在中國銀聯聯網商戶信息注冊系統中商戶名稱、商戶編碼、MCC、收單機構代碼、受理機構代碼、地區代碼、特殊計費標識、營業執照號碼、商戶地址等商戶信息的,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啟動約束金措施,約束金額為每戶100元。
第二十二條【大商戶模式】多家商戶共用一個商戶編碼的,啟動標準化清算,約束期限從違規行為起始日至整改完成日。
第二十三條【違規設置地區代碼】收單機構在設置受理機構代碼時,設置的地區代碼與機具布放所在地不符的,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啟動約束金措施,約束金額為每戶1000元。
第二十四條【違規傳輸商戶名稱】收單機構違規傳輸商戶名稱,使交易其他相關方無法準確識別發起交易的真實商戶,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啟動約束金措施,約束金額為每戶1000元。
第二十五條【錯誤設置商戶類別碼】收單機構未根據特約商戶受理的真實場景正確選用MCC碼獲取發卡機構交易授權,但未對交易各方造成損失的,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啟動約束金措施,約束金額為每戶500元。
第五節 終端管理違規
第二十六條【終端未認證】收單機構使用未經中國銀聯認證的終端開展銀聯卡跨行交易,且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啟動約束金措施,約束金為每個終端型號10萬元。
第二十七條【移機挪用】收單機構在特約商戶布放的銀行卡受理終端出現“移機挪用”的,立即啟動約束金措施,境內移機的,約束金為每臺終端1萬元;跨境移機的,約束金為每臺終端5萬元。
第二十八條【超范圍布放】收單機構銀聯卡受理終端超出中國銀聯業務規則限定的范圍使用的,立即啟動約束金措施,約束金為每臺終端1萬元。
第六節 流程管理類違規
第二十九條【期限內未提供或提供虛假材料】收單機構在收到《協助調查函》后,拒絕提供疑似違約商戶合規證明材料或其他中國銀聯要求報送的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在啟動原約束措施的基礎上,追加約束金措施,約束金為每次1萬元。
第三十條【拒絕審計】收單機構拒絕中國銀聯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審計或拒絕提供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視同收單機構存在系統化變造交易違規行為,在啟動原約束措施的基礎上,追加約束金措施,約束金為50萬元。
第七節 外包機構管理違規
第三十一條【外包機構未備案】外包機構未在中國銀聯備案的,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對相應收單機構及該外包機構進行通報。
第四章 違規約束流程
第三十二條【違規行為認定主體】業管委授權業管委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對違規行為進行核查和認定。秘書處可以委托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境外相關代表處開展違規行為的核查和認定工作。
第三十三條【違規行為的協查】秘書處或其委托的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境外相關代表處向疑似存在違規行為的收單機構發送《關于協助調查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函》(以下簡稱“《協助調查函》”)(附件1),要求收單機構對存在疑似違規行為的商戶進行調查。
收單機構在收到《協助調查函》后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及證明材料反饋秘書處或其委托的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境外相關代表處。
第三十四條【違規行為的核查和認定】秘書處或其委托的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境外相關代表處對收單機構提供的合規材料進行核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收單機構違規行為得到認定:
(一)收單機構收到《協助調查函》后5個工作日內確認違規行為;
(二)收單機構收到《協助調查函》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申訴的;
(三)收單機構收到《協助調查函》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但經秘書處或其委托的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境外相關代表處仍認定為違規的。
第三十五條【違規行為的整改】收單機構調查反饋確認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同時反饋整改結果。
符合第三十五條中(二)、(三)情況的,秘書處或其委托的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境外相關代表處應向收單機構發送《限期整改通知書》。收單機構應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整改結果。
第三十六條【違規行為約束執行】秘書處對確認存在違規行為并符合約束條件的收單機構簽發《關于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約束決定》,執行違規約束。對秘書處或其委托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境外相關代表處進行的違規行為調查認定工作的,被委托的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境外相關代表處將調查及認定結果報秘書處執行約束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移機挪用,是指商戶自行移機或收單機構與商戶合謀移機,致使機具注冊所在地與實際使用地不同,且造成發卡機構及銀聯手續費損失或從事套現、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現象。本細則所稱跨境移機,是指將境內機具移至境外,或在境外的不同地區間移機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所涉約束金額的計量單位均為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各機構及中國銀聯相關單位可依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規則,但不得與本細則相沖突。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中國銀聯負責解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