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等6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確保“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如期實施。通知對“三證合一”加快實施的幾個關鍵問題進行了明確。 新設立企業只需填寫“一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通知提出,要統一登記條件,規范登記流程。申請人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時只需填寫“一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記部門審核后,直接核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辦理注銷時,企業需提供稅務部門開具的“清稅證明”。具備聯網條件的,稅務機關應將企業清稅信息共享給登記機關供登記機關核對用。登記機關將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共享給稅務(含計劃單列市)、質檢(含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等相關部門。已登記的企業,原來的證怎么辦?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新設立企業、變更企業發放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企業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對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核發加載嵌入原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收繳其原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沒有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按照“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核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收繳其相關證照。在過渡期內,未換發的證照(包括各地探索試點的“一照三號”營業執照、“一照一號”營業執照,下同)可繼續使用;過渡期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業務,未換發的營業證照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