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pos機刷卡已經成為消費結算的重要方式。但在一些福建山區中小城市,此結算方式還會遭遇各類限制
撰文 段湘奇 陳瑞斌
今年以來,位于閩北山區的福建南平邵武市工商局陸續接到消費者舉報:部分超市對使用POS機結算設定10-20元最低額度限制,在限定額度以下要求客戶用現金結算。
經工商局詢問調查,發現相關發卡商業銀行并未作出此類限定,此規定純屬商家行為。此外,還有少數銀行卡特約商戶機構,以刷卡機損壞等借口拒絕客戶刷卡。
諸多影響
此類現象將產生以下幾方面不良影響。
銀行卡的便利性難以充分體現銀行卡以其結算便利、安全性高、功能較多等優勢,逐漸獲得了群眾的認同。如果設置最低消費額等限制結算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將抑制公眾,尤其是中小城市群眾使用銀行電子結算業務的熱情。
增大現金流轉量超市的小額結算現金化,一定程度上將加大人民幣輔幣、小額幣流量和使用量,增大企業營業結束時清點營業款的財務工作量和風險,并可能加大小面額假幣的生存和流通空間。
影響結算實施效果群眾前期受“銀行排長隊”之苦,對提高金融服務水平抱以較高期望。前不久,央行提出七項具體措施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各銀行紛紛采取了提高自助柜員機取款上限、公用事業跨行繳費、跨行轉賬通存通兌、提高柜面服務水平、增加自助金融設備等措施,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歡迎。商家設定銀行卡最低消費額,客戶不明就里,甚至認為設定最低刷卡額是銀行的規定,對銀行服務提出質疑。如此,不利于改善銀行服務形象。
原因分析
特約商戶承擔部分費用,導致商家抵觸刷卡目前,客戶在特約商業機構刷卡消費,商家要支付相應的費用(按行業分別收取1%-3%的手續費,0.2元/次的信息通訊費)。就目前中小縣市情況分析,一般使用POS機刷卡消費的金額不大,尤其是超市,低價格、低利潤商品較多,如飲料、香煙等,有的每瓶(盒)僅0.1-0.5元利潤額,這部分小額刷卡業務并不能給商家帶來相關的效益,反而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甚至出現負利潤。部分專賣店雖然不存在很低價格的商品,但是商品利潤與銷售價格比例較固定,認為客戶刷卡會減少其利潤,而中小城市的群眾也比較習慣現金交易。因此,部分特約商戶以刷卡機損壞等借口拒絕客戶刷卡,甚至將刷卡機藏匿,除非客戶有要求才拿出來使用。如據福建某30萬人口的山區縣市調查,市內現有POS機123臺、特約商戶106家。其中,經常使用刷卡設備的商家僅47戶,占特約商戶總數的44.33%。而安裝POS機的超市有5家,其中3家設置了最低刷卡額。
金融機構發卡重量不重質各金融機構在搶占市場份額的過程中,盲目追求發卡數量,導致“睡眠卡”和“一人多卡”大量增加,人均持卡量增加而使用效率下降,加上銀行卡年費的減免均以年刷卡3-5次為條件,并不限定金額,導致基層銀行卡客戶盲目追求刷卡次數。如截至2006年底,邵武市6家商業銀行共計發卡42萬張,其中“睡眠卡”7.6萬張,占18.09%,個別銀行甚至達到29%。但每個持卡人真正使用的僅1至2張,為免年費進行刷卡者,占人均總刷卡量25%以上。
對商戶結算違規行為缺乏有效監督據了解,商業銀行并未授權或者要求商戶對刷卡設最低額度限制,此舉純屬商戶行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第一百四十三條“特約單位不得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費用”,可以認定商戶對刷卡設限不合規。但依據《支付結算辦法》,沒有可以就此行為對違規商戶進行處罰的規定,只有第二百三十五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銀行停止其使用有關支付結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單位和個人自行負責。”可見,銀行之間競爭日趨激烈,為商戶安裝POS機也是銀行的競爭性業務之一,處于被動地位的銀行去監督商戶,顯然是處于弱勢,監督力度也很有限。即便采取停用結算工具,商戶也可以很快安裝其他銀行的機具。而依據《合同法》,持卡人與銀行之間客觀上建立了結算合同,銀行應該保證其正常用卡的權力。商戶對刷卡設限,顯然侵犯了持卡人的合法權益。而工商部門表示,商戶此舉主要是涉及結算問題,并未涉及商品質量、服務方面,商家設限采取口頭方式,取證困難,他們監管起來也很乏力。
措施建議
加大宣傳,加強監督一方面,各金融機構應充分利用自身的宣傳平臺,加大對銀行卡基本知識和結算制度的宣傳力度。中國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應組織各金融機構開展聯合宣傳活動,協調商業銀行盡快做好基礎性工作,保障改善金融服務的有關措施能夠盡快落實、普及推廣。根據不同的群體制定不同的宣傳策略,保證持卡人和特約商戶都能依法使用銀行卡和POS機。
另一方面,工商局等執法部門要加大法律宣傳和監管力度,使商戶明了對刷卡設限是侵犯消費者選擇結算方式的權力,降低了商家的服務水準。超市等商家安裝POS機,就是默示消費者可使用此結算方式,設限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商家必須全面兌現服務承諾的規定,工商部門可依法對違規商戶進行查處。如人行邵武支行與工商部門聯系,依據各自職能展開調查和監督。人行要求設置POS機具的相關商業銀行加強管理,監督商家停止違規違法行為;工商部門和消協依據法律,對特約商家發出告誡,不得強制消費者使用現金結算,但可采取引導和鼓勵的方式來分流低額度POS機結算。
不斷拓展銀行卡發展空間要改進銀行卡使用環境,各級金融機構在加大銀行卡自助設備投入的同時,共同營建便捷、安全的用卡環境。如配合推廣公務卡,讓超市和專賣店等特約商戶意識到為客戶提供完全的結算服務,可以拓寬銷售渠道、優化企業形象。為超市、專賣店形成客觀上的POS機結算優勢,使商家主動使用POS機來結算銷售款(包括低額度銷售款)。同時,完善銀行卡管理辦法,允許結合當地情況,本著互惠互利原則,制定合理的低額度“刷卡”費用。如通過合法程序,為中小城市設定持卡人低額度刷卡費,每次支付手續費為0.1-0.3元,用于銀行返還商家,以彌補商家損失。持卡人低額度以上的刷卡仍執行免費,具體額度可以通過召集商家、消費者、銀行共同聽證來確定,減少小額度的盲目刷卡,形成監管部門、銀行、特約商戶共同推進銀行卡業務發展的局面,充分發揮銀行卡的非現金結算功能。
建議賦予銀行監管部門更明確和可操作的職能當前,《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結算規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為提高監管效能,中國人民銀行理應對支付結算業務享有適當的監管和處罰權,這符合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實際。如果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和執法主體地位,一定程度上將影響支付結算的監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