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意合作關系將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甚至還將銀行預留號碼改為他人電話,不料對方卻冒充自己領取剛補辦的信用卡,并大肆進行刷卡消費。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信用卡詐騙案件,認定被告人阮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退賠被害人匡某經濟損失20500損失。
被害人匡某同被告人阮某系生意伙伴,2014年12月,被害人匡某將自己的五張信用卡交給阮某使用,并將信用卡的銀行預留電話變更為阮某的電話號碼以方便其使用。2015年9月,匡某發現阮某在使用其信用卡期間已透支高達133126元,便決定不再與阮某進行生意合作,繼而雙方約定由阮某每月按時向匡某歸還上述欠款,并將上述信用卡歸還匡某。此時,阮某告知匡某其中的一張信用卡已經丟失,匡某遂向銀行申請重新補辦一張新的信用卡。
2015年10月25日,由于銀行預留的聯系方式還是阮某的電話號碼,于是派送信用卡的快遞人員遂撥打阮某的電話,阮某便冒充匡某的簽名從快遞人員處領走這張剛補辦的信用卡,并于當天激活該卡。隨后,阮某便使用該卡在其持有的POS機上刷卡20 000元,并于幾日后在重慶市渝北區某商城再次刷卡消費500元。
2015年12月,被害人匡某發現其信用卡被人冒用后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案發當日電話傳喚被告人阮某,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2016年11月23日,檢察機關依法對阮某提起公訴,并附上報警案件登記表、戶籍信息、匡某快件簽收單、銀行交易明細、阮某所寫欠條、現場指認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被告人阮某對相關指控無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能夠證明犯罪成立。被告人阮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