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縣的張新城一年多前遇到了一件煩心事:銀行卡在他手上,卻被人在外地盜刷了兩萬多元。他立即到派出所報案,然后找銀行討說法。案子還未偵破,銀行又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張新城將銀行訴至法院。該案經梧州市兩級法院審理,日前終于有了結果。
兩萬多元被異地消費
2009年5月,張新城在某銀行梧州分行(以下簡稱“梧州分行”)營業部開辦了一張借記卡,該卡是他的工資卡。2015年8月13日,張新城發現自己的工資卡里不知為何少了2.7萬余元。“卡就在手上,沒有被盜,錢怎么就少了呢?” 張新城馬上向銀行工作人員查詢賬戶流水,這才得知自己的銀行卡被人在深圳刷卡還款,時間是2015年8月7日16時1分06秒及同日16時1分37秒,兩次以刷POS機的方式分別消費2.5萬元、2441元。
“卡沒丟,我又沒去深圳,肯定是被他人盜刷了!”張新城立即到附近的蒙山縣公安局蒙山派出所報案。隨后,張新城多次找到銀行負責人,要求銀行賠償其銀行卡被盜刷的損失,卻被銀行拒絕了。無奈之下,張新城將辦卡銀行的蒙山縣支行(以下簡稱“蒙山縣支行”)及梧州分行訴至梧州市萬秀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蒙山縣支行及梧州分行賠償2.7萬余元及利息274.75元(從2015年8月7日起,按該銀行年存款利率1.35%暫計至2016年5月1日止,以后另計),賠償其因維權而產生的律師費2000元。
法庭上雙方激烈交鋒
“我的銀行卡從未丟失或借給他人使用,也從來沒有告訴別人卡的密碼,沒有委托他人使用該卡在深圳的POS機刷卡消費。”在法庭上,張新城說,他的銀行卡是工資卡,一直由他自己持有、控制,從來未綁定電子銀行或其他消費賬戶。被盜刷事件發生前后,他也未曾登錄過釣魚網站或病毒網站,沒有發生泄露銀行賬戶信息的行為,不存在用卡不當、泄露密碼等過失行為。
張新城稱,就在銀行卡被盜刷前兩個小時,他還拿著這張銀行卡在蒙山縣領取過現金2500元。依據常理推斷,在短短兩小時內,他不可能趕到深圳刷卡。卡內余額被盜刷是有人利用偽造的銀行卡進行異地交易。銀行未加強對銀行卡業務的風險管理、堵塞管理和技術漏洞,沒有足夠的技術保障有效識別銀行卡的真偽,導致他的銀行卡被別人異地盜刷造成經濟損失,銀行理應擔責。
梧州分行在答辯時表示,蒙山縣支行為其下屬支行,在該案中蒙山縣支行辦理的換卡業務為代理梧州分行的行為,由梧州分行統一答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梧州分行辯稱,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張新城名下涉案銀行卡存在偽卡。張新城借記卡的交易行為是使用該卡設置密碼進行支付的正常交易行為,銀行在張新城借記卡交易過程中沒有違反合同(協議)義務,履行了必要的風險提示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張新城對律師費的請求沒有依據。沒有證據證明偽卡的存在,也不能證明張新城資金損失的事實,銀行在張新城辦理、使用借記卡過程中沒有過錯。該案目前尚在公安機關的偵查之中,事實尚未清楚,請求法院駁回張新城的訴訟請求。
梧州分行向法庭提交了銀行卡開戶申請書特別提示,以證明妥善保管借記卡和密碼是張新城的合同義務,證明雙方約定同意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即視為張新城所為。梧州分行還在法庭上出示了某支付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以證明訟爭交易是通過某支付公司支付平臺發生的線下還款交易,是通過移動pos機刷卡,因此不能排除張新城在蒙山縣城進行刷卡的可能。
法院判銀行擔責七成
經審理,萬秀區法院認為,梧州分行在答辯時表示蒙山縣支行為其下屬支行,由梧州分行統一答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答辯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認可。張新城在梧州分行申請開辦銀行卡,該行依張新城申請為其辦理了銀行卡,雙方達成了使用和管理銀行卡的合約,形成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張新城憑銀行卡和密碼可自由支付卡內的存款。然而,張新城持卡在手時,被刷卡消費,造成損失,責任應由對銀行卡有管理義務的梧州分行承擔。但密碼的設置是張新城個人的行為,被盜刷所造成的損失,張新城亦應負有一定的責任。梧州分行認為張新城所訴損失有在其所在地以移動POS機刷卡的可能,但并未提出相關依據予以證實。因此,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至于張新城請求法院判令梧州分行賠償律師費2000元,由于這筆費用非雙方因約定而產生,此費用并非必需的支出,且張新城沒有提供服務合約和支出憑證,對張新城的這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張新城的損失雙方互有責任,但作為提供服務方的梧州分行在張新城的損失上應承擔更多的責任。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萬秀區法院認為銀行應承擔七成責任,張新城承擔三成責任。
萬秀區法院判決梧州分行賠償張新城1.9萬余元及利息(從2015年8月7日起,按該銀行年存款利率1.35%暫計至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止);駁回張新城的其他訴訟請求。
梧州分行不服一審判決,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梧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萬多元被異地消費
2009年5月,張新城在某銀行梧州分行(以下簡稱“梧州分行”)營業部開辦了一張借記卡,該卡是他的工資卡。2015年8月13日,張新城發現自己的工資卡里不知為何少了2.7萬余元。“卡就在手上,沒有被盜,錢怎么就少了呢?” 張新城馬上向銀行工作人員查詢賬戶流水,這才得知自己的銀行卡被人在深圳刷卡還款,時間是2015年8月7日16時1分06秒及同日16時1分37秒,兩次以刷POS機的方式分別消費2.5萬元、2441元。
“卡沒丟,我又沒去深圳,肯定是被他人盜刷了!”張新城立即到附近的蒙山縣公安局蒙山派出所報案。隨后,張新城多次找到銀行負責人,要求銀行賠償其銀行卡被盜刷的損失,卻被銀行拒絕了。無奈之下,張新城將辦卡銀行的蒙山縣支行(以下簡稱“蒙山縣支行”)及梧州分行訴至梧州市萬秀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蒙山縣支行及梧州分行賠償2.7萬余元及利息274.75元(從2015年8月7日起,按該銀行年存款利率1.35%暫計至2016年5月1日止,以后另計),賠償其因維權而產生的律師費2000元。
法庭上雙方激烈交鋒
“我的銀行卡從未丟失或借給他人使用,也從來沒有告訴別人卡的密碼,沒有委托他人使用該卡在深圳的POS機刷卡消費。”在法庭上,張新城說,他的銀行卡是工資卡,一直由他自己持有、控制,從來未綁定電子銀行或其他消費賬戶。被盜刷事件發生前后,他也未曾登錄過釣魚網站或病毒網站,沒有發生泄露銀行賬戶信息的行為,不存在用卡不當、泄露密碼等過失行為。
張新城稱,就在銀行卡被盜刷前兩個小時,他還拿著這張銀行卡在蒙山縣領取過現金2500元。依據常理推斷,在短短兩小時內,他不可能趕到深圳刷卡。卡內余額被盜刷是有人利用偽造的銀行卡進行異地交易。銀行未加強對銀行卡業務的風險管理、堵塞管理和技術漏洞,沒有足夠的技術保障有效識別銀行卡的真偽,導致他的銀行卡被別人異地盜刷造成經濟損失,銀行理應擔責。
梧州分行在答辯時表示,蒙山縣支行為其下屬支行,在該案中蒙山縣支行辦理的換卡業務為代理梧州分行的行為,由梧州分行統一答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梧州分行辯稱,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張新城名下涉案銀行卡存在偽卡。張新城借記卡的交易行為是使用該卡設置密碼進行支付的正常交易行為,銀行在張新城借記卡交易過程中沒有違反合同(協議)義務,履行了必要的風險提示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張新城對律師費的請求沒有依據。沒有證據證明偽卡的存在,也不能證明張新城資金損失的事實,銀行在張新城辦理、使用借記卡過程中沒有過錯。該案目前尚在公安機關的偵查之中,事實尚未清楚,請求法院駁回張新城的訴訟請求。
梧州分行向法庭提交了銀行卡開戶申請書特別提示,以證明妥善保管借記卡和密碼是張新城的合同義務,證明雙方約定同意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即視為張新城所為。梧州分行還在法庭上出示了某支付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以證明訟爭交易是通過某支付公司支付平臺發生的線下還款交易,是通過移動pos機刷卡,因此不能排除張新城在蒙山縣城進行刷卡的可能。
法院判銀行擔責七成
經審理,萬秀區法院認為,梧州分行在答辯時表示蒙山縣支行為其下屬支行,由梧州分行統一答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答辯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認可。張新城在梧州分行申請開辦銀行卡,該行依張新城申請為其辦理了銀行卡,雙方達成了使用和管理銀行卡的合約,形成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張新城憑銀行卡和密碼可自由支付卡內的存款。然而,張新城持卡在手時,被刷卡消費,造成損失,責任應由對銀行卡有管理義務的梧州分行承擔。但密碼的設置是張新城個人的行為,被盜刷所造成的損失,張新城亦應負有一定的責任。梧州分行認為張新城所訴損失有在其所在地以移動POS機刷卡的可能,但并未提出相關依據予以證實。因此,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至于張新城請求法院判令梧州分行賠償律師費2000元,由于這筆費用非雙方因約定而產生,此費用并非必需的支出,且張新城沒有提供服務合約和支出憑證,對張新城的這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張新城的損失雙方互有責任,但作為提供服務方的梧州分行在張新城的損失上應承擔更多的責任。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萬秀區法院認為銀行應承擔七成責任,張新城承擔三成責任。
萬秀區法院判決梧州分行賠償張新城1.9萬余元及利息(從2015年8月7日起,按該銀行年存款利率1.35%暫計至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止);駁回張新城的其他訴訟請求。
梧州分行不服一審判決,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梧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