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8日開始,男子鐘某買來PO S機,然后雇傭曹某、馬某等兩人,在福田區車公廟泰然工業區203棟一間房內,使用PO S機以虛構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并收取一定數額的手續費。他們分工明確,馬某負責張貼小廣告,與客戶談價,而曹某負責為客戶刷卡套現或者還款。去年4月6日,他們三人被福田警方抓獲。經調查,半月時間他們非法套現達150余萬元。
近日,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鐘某獲刑7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曹某獲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馬某獲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檢察官說法
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寧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12月發布實施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 S機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王寧說,pos機套現會增加金融秩序中的不穩定因素,損害發卡銀行利益,同時也有可能增加持卡人個人風險。王寧表示,用于套現的PO S機很可能安裝有“讀卡器”等設備,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及個人資料等很容易被復制。一旦信息和資料被用于申請信用卡或信用卡被復制并被用于惡意透支或虛假消費套現等,將給持卡人造成巨大損失。
王寧提醒,有效防范和打擊POS機套現,需要群策群力。首先嚴把特約商戶準入關,明確特約商戶不得協助持卡人套現。其次嚴把交易監控關,收單機構應加大對疑似套現交易的監控力度并及時調查處理。還有就是嚴把廣告源頭關,相關部門要大力清理整頓POS機套現小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