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現象愈演愈烈,涉案金額越來越巨大,嚴重影響國家經濟秩序和金融安全。本文試圖就此類犯罪的特點、原因、社會危害、防治對策等問題作一初步的探討。
一、犯罪特點
pos機,英文全稱為“Point of sales”,中文意思是“銷售點”,它是一種具有現金或易貨額度結算功能的終端閱讀器。當買方會員的購買或消費金額輸入到POS終端,POS機讀取廣告易貨卡上磁條的認證數據、買方會員號碼(密碼)后,結算系統將所輸入的數據送往中心的監管賬戶,最終由結算銀行向指定銀行賬戶付款。
POS機“套現”,是指信用卡持卡人與銀行的特約商戶相互串通,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偽造持卡人消費記錄,后通過消費終端儀器使信用卡發卡銀行向特約商戶支付相應價款,特約商戶可以選擇向持卡人預支現金(去除掉事先約定的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或者等到發卡行款項到位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后以現金形式交給持卡人,從而在實質上達到信用卡取現的效果。該類犯罪具有以下鮮明的特點:
1、投入成本低、回報利潤高。利用POS機非法套現只需一間辦公室(租賃或者自家住宅)、一部電話機、一臺POS機即可實施犯罪,成本很低。犯罪嫌疑人大多通過設立“空殼公司”以公司名義直接申領或繳納少量手續費通過專門代辦POS機業務的中間人申領到POS機。完成套現后,犯罪嫌疑人收取每筆0.5%-1%左右的“手續費”,收益十分可觀。如區院辦理的謝某某非法經營案中,犯罪嫌疑人從2009年12月至今年4月中旬,共通過POS機為他人非法套現近3000萬元,收取“手續費”人民幣7萬元左右。
2、作案手法翻新,隱蔽性較強。為了躲避銀行機構的監管,犯罪分子不斷升級犯罪手法,采取針對性措施來躲避被查。例如,在近期查辦的案件中,有80%左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租賃或使用外地申辦的POS機進行刷卡套現,但由于銀行部門嚴格查處異地使用POS機套現的行為,所以犯罪嫌疑人就采用了將POS機接入IP電話賬戶使得銀行方面無法通過查詢電話號碼的方式掌握情況,或者使用移動POS機插入手機卡進行漫游的方式使得銀行方面無法掌握準確的地點。此外他們還針對銀行部門加強對接近信用卡最高額度透支消費的交易進行審查的情況,采用了化整為零、分批套現的形式套取現金。
3、包裝名目多樣、宣傳渠道多元。從事POS機套現服務的犯罪分子,通常會以理財服務公司、咨詢公司或者貸款中介公司的名義對自己進行包裝,將非法套現業務美其名曰“小額貸款”、“短期借款”、“信用卡刷卡”、“信用卡代還款”之類的合法名稱,具有一定的欺騙性。而對外宣傳的渠道也相當之多元,既有傳統的印發名片、熟人介紹的方式,也有通過自建網頁、設立QQ聊天群、網上發帖跟帖以及手機短信群發的方式進行宣傳。
4、主體較為年青、幫手多為親友。從事POS機非法套現的犯罪主體多為年青人,其中以“80后”居多,因為他們本身比較熟悉信用卡的使用特性和使用方式,并且會通過互聯網掌握此種犯罪的基本方法和POS機申領程序,因而具備了從事此種犯罪的能力基礎。而一旦其從事POS機套現業務嘗到甜頭,為了解決業務量提升帶來的人手匱乏問題,其就會拉自己的至親好友下水,和他們一起從事該犯罪行為,所以很多POS機套現窩點的家庭作坊式特點突出。
5、調查取證困難、查處力度受限。由于此類犯罪從刷卡套現到受理銀行與發卡銀行之間進行結算具有一定的延時性、消費行為是否實際發生難以監管,而且此類窩點一般交易金額特別巨大、交易筆數多如牛毛、時間跨度較長,所以打擊此類犯罪碰到最為突出的困難就是調查取證工作舉步維艱。例如對于一些既有真實業務、又有非法套現業務的窩點,就因為取證問題所以很難區分和查清非法經營金額,所以目前有關部門只能將打擊的重點暫時放在從未用POS機從事真實消費業務的窩點。此外,對那些使用異地POS機進行套現的窩點,由于目前的銀行系統不兼容問題,使得偵查人員必須到異地的收單銀行進行調查取證,從而客觀上加大了取證難度。
二、犯罪原因及社會危害性
銀行特約商戶利用POS機虛構交易替他人進行信用卡非法套現的現象在近幾年有愈演愈烈之勢,究其原因主要是:
1、根本原因:我國個人和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狹窄,使得他們在日常生活和經營活動中有強烈的資金需求而無法得到滿足。特別是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銀行的“資金閥門”正一點點關緊,使得這種資金需求愈加旺盛。在得不到銀行貸款的情況下,這部分需求只能自謀出路。而相對于高利貸和非法集資、典當等融資方式,利用信用卡套現則是一條低成本、低風險、高利潤的捷徑。雖然信用卡本身具有無抵押透支功能,但是信用卡透支消費功能并不能直接將信用額度轉化為流動資金,而銀行提現又受到諸多嚴格限制,不僅要支付較高的日息,而且取現額度一般為信用額度的30%-50%,所以無法滿足需求。這種情況直接催生了POS機套現的泛濫,只有通過這種手段,持卡人在獲取現金的同時還能實質上享受了刷卡消費的優惠待遇,即透支金額可達信用額度的100%、享受25日至56日的免息還款期、獲得消費積分等。因此,一些信用卡用戶將POS機虛假消費套現當成免息貸款,甚至衍生出一人同時辦理多張信用卡,通過多卡間循環透支方式達到“借款不還”目的,出現了以卡養卡、以卡養房、以卡養車、以卡養股的現象,為POS機套現提供了巨大的買方市場。
2、直接原因:銀行在發放信用卡和安裝POS機環節上存在管理漏洞,申領把關不嚴。近年來,各大銀行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為了擴大業務、跑馬圈地而爭相發卡,甚至于給銀行員工下達硬性指標,每年要完成一定數量的發展信用卡用戶的指標,這種做法直接導致了目前在發放信用卡方面“重數量、輕質量、重發卡、輕管理”的局面,一大批以透支套現為目的、缺乏足夠資金保證的劣質客戶經過極其寬松的審查程序,輕易地被銀行吸收為信用卡用戶,從而成為滋生信用卡惡意透支、POS機套現等違法行為的巨大溫床。而同樣在發展特約經銷商、安裝POS機的過程中,由于安裝POS機的收單銀行(各個商業銀行和中國銀聯商務公司等)可得手續費收入,因而相關金融機構對POS機業務往往抱持“多多益善”的態度,準入門檻普遍不高,商戶只需向收單銀行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一些基礎材料,經審核通過后交付5000元左右押金,即可申領到POS機。而由于我國《公司法》的修改,個人注冊公司的門檻也進一步降低,為某些不法分子申請POS機提供了便利條件。而通過“POS機中介”等非正規渠道的中介公司代辦(一家商戶可安裝多部POS機)則更為簡單,往往只需提供身份證和照片就可以購買到POS機。另外,收單銀行對相關申報材料大都只進行書面審查,對材料真偽和商戶的真實情況一般不予審核,這些都為不法商戶申領POS機進行非法套現提供了可乘之機。
3、法律原因:由于之前長期的立法空白,導致多數社會公眾并不認為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是一種犯罪行為。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施行《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該司法解釋中第一次明確了“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的行為將已“非法經營”罪進行刑事處罰。而在這之前,由于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導致警方和司法機關長期對此類行為束手無策,使得公眾都認為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僅僅是違規行為,最多就是被銀行方面列入信用黑名單、關閉POS機和罰款。在這種錯誤認識的主導下,POS機套現窩點才會像雨后春筍般層出不窮,很多犯罪嫌疑人直到自己身陷囹圄,才如夢初醒、追悔莫及。
利用POS機為他人套現的現象如果任其發展,不加以抑制,它對我國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的沖擊是顯而易見的,將嚴重擾亂我國的金融秩序。
首先,這種非法“套現”行為將增加我國金融秩序中的不穩定因素。我國針對金融機構的設立有一套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金融機構資金的進出都有一系列配套規定予以監控。而不法分子聯合特約商戶通過虛擬POS機刷卡消費等不真實交易,變相從事信用卡取現業務等行為卻游離在法律的框架之外,違反了國家關于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背離了中國人民銀行對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為經營“地下錢莊”、“洗錢”等不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嚴重影響了我國金融秩序的健康穩定。
其次,這種非法“套現”行為嚴重損害發卡銀行的利益。目前中國市場上流通的絕大多數信用卡都是無擔保的借貸工具,信用卡如果不能透支,那么也就失去了其作為信用卡的原本之意。所以只要持卡人進行透支消費,銀行就必須承擔還款風險。而在通常情況下,銀行通過高額的透支利息或取現費用來防范透支風險。可是,信用卡“套現”的行為恰恰規避了銀行所設定的高額取現費用,越過了銀行的防范門檻,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隱患。不僅如此,這種行為替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等違法行為大開方便之門,使得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案件呈高發態勢,嚴重危害了銀行的資金安全,造成國有和集體資產大量流失。
再次,這種非法“套現”行為大大刺激了地下融資的發展。利用POS機為他人套現的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為不正當的資金使用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國家對金融市場和貨幣市場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使得大量銀行資金通過此一捷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股票期貨市場等高回報率行業,客觀上增加了市場游資,刺激了市場投機行為,容易形成房市和股市泡沫,加大市場風險。
三、預防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