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龍巖新羅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主犯黃某春因犯非法經營罪和行賄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事情起始于2008年,當時黃某春還在一家小公司打工,懷揣掙大錢夢想的他,對每月微薄的薪水十分不滿。很快,他發現用POS機幫人套現,從中獲取手續費是一條實現“夢想”的捷徑。
接下來一年間,他先后以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證注冊成立了4家公司,并以個體工商戶或公司的名義向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申請安裝4臺銷售點終端機器(即POS機)。為了得到更多的pos機,黃某春又利用虛假注冊商務的兩家公司經營部申請了兩臺。
申請、安裝、維護POS機,都需要銀聯公司的批準。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龍巖業務部原副總經理徐某是直管POS機業務的領導,黃某春極力跟他拉好關系。
黃某春多次給徐某送“禮物”。收了好處的徐某也“投桃報李”,在審批黃某春的申請時給予方便,同時為他提供POS機的專業化服務,包括上門安裝、日常維護等。
“徐某還會提醒黃某春注意風險,如果套現太多,容易引起注意,徐某就會及時告訴他節制一點。”辦案人員介紹,據統計,徐某收到的好處費共計8.9萬多元。
在徐某的幫助下,黃某春開始大膽的套現活動,在2009年到2010年間,黃某春利用6臺POS機,讓手下雇員邱某、李某偉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幫助信用卡持有人進行套現,收取每萬元50至100元不等的手續費,直到案發時,總計套現1.3億多萬元人民幣。